热容量标定进行5次重复试验,其极限差值(即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)如不超过50J/K,则取5次结果的平均值作为仪器的热容量,如果任何5次结果的极限差值都超过40J/K,则应对试验环境和操作技术仔细检查,并改正存在的问题,重新进行标定,舍弃原有的全部结果。热量计热容量的标定一般要求不少于5次,5次的标定结果极差不超过50J/℃或标准差小于17 J/℃,最新的国标要求相对标准偏差RSD<2%。
热容量标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,超过此限期时,则应复查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,立即重测:
1)更换量热温度计或改变贝克曼温度计的基点温度。
2)更换量热仪的较大部件,如氧弹盖、连接环等。
3)标定热容量与测定发热量时的内、外简温度之差超过5℃
4)量热仪经过搬动、变换环境。